欢迎光临松潘县人民检察院 官方网站

  • 网站首页
  • 机构设置
  • 检务指南
  • 检务公开
  • 检察动态
  • 法律法规
  • 案件发布
栏目导航
法律文书 重大案件申办情况 刑事申诉公开审查 权威信息发布
您现在的位置:松潘县人民检察院 > 案件发布 > 法律文书 >
松检刑诉〔2015〕16号
时间:2018-07-16 点击: 次

阿坝州松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刑诉〔2015〕16号

被告人代**,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65********,汉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捕前住隆昌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2月6日被松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松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2月5日晚,在松潘县川主寺镇雪山梁隧道A标段工人宿舍内发生打架事件。在接警后,松潘县公安局川主寺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案发现场。当晚22时许,被告人代云伍明知是警察在调查案情的情况下,拒不配合调查,并使用暴力阻碍公安干警依法执行公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套一只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警官证、抓获经过、出警经过、谅解书;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代**的供述;5.勘验、检查、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采取暴力的方式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潘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2015年4月1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阿坝州人民检察院 金川县人民检察院 理县人民检察院 小金县人民检察院 马尔康市人民检察 红原县人民检察院 若尔盖县人民检察 茂县人民检察院 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壤塘县人民检察院 汶川县人民检察院 黑水县人民检察院 正义网
网站首页 | 加入收藏 | 简体中文 | 繁体中文 | 案件进度咨询 | 案件信息咨询 | 法律咨询

主办单位:松潘县人民检察院

详细地址:松潘县进安镇城北新区路7号附1号

联系电话:0837-7233239

川公网安备 51322402000006号

Copyright 2018-2026 By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蜀ICP备15022610号-1 本站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