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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检刑诉〔2015〕26号
时间:2018-07-16 点击: 次

阿坝州松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刑诉〔2015〕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41989********,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捕前住松潘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松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松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5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松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蒋某某(已判刑)于2014年4月28日凌晨01时左右,采用撬门的方式进入松潘县进安乡“上游桥”南侧桥头的“坤烊副食品批发部”,盗窃了该批发部的香烟。经松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鉴定为:香烟价值人民币238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价格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他人财物盗走并分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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