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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检刑诉〔2015〕01号
时间:2018-07-16 点击: 次

阿坝州松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刑诉〔2015〕01号

被告人赵**,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41986********,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捕前住松潘县**镇**街**号。被告人赵**于2004年10月16日因贩卖毒品被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4月27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十四年。现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日被松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赵xx,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41976********,回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捕前住松潘县**乡**村**号。被告人赵树贵于2013年11月22日因盗窃罪被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十二年。现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日被松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41982********,藏族,文盲,粮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捕前住松潘县**乡**村**号。2014年9月10日因盗窃罪被松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4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松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赵XX、尕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退回松潘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松潘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17日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现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2月8日晚,被告人赵**、赵XX、尕某某三人窜至松潘县新区徽苑小区1幢二单元502号张某某家,将其家中人民币200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赵XX、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他人财物20000元盗走,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助理检察员:**

201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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