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松潘县人民检察院 官方网站

  • 网站首页
  • 机构设置
  • 检务指南
  • 检务公开
  • 检察动态
  • 法律法规
  • 案件发布
栏目导航
法律文书 重大案件申办情况 刑事申诉公开审查 权威信息发布
您现在的位置:松潘县人民检察院 > 案件发布 > 法律文书 >
松检刑诉〔2015〕4号
时间:2018-07-16 点击: 次

阿坝州松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刑诉〔2015〕4号

 

被告人仁**,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41981*********,藏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捕前住松潘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松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41965********,回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住松潘县**号附**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于2014年9月23日被松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看某某,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41972********,藏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住松潘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松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松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仁某某、看某某、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30日已告知3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9日至2014年9月22日期间,被告人仁某某、看某某、梁某某三人合伙在松潘县**村**路梁某某家中一楼开设捕鱼机店,以梁某某提供场所,仁某某、看某某提供打渔机的方式经营,并从中获取营利。经鉴定,其店内的捕鱼机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液晶显示器(已坏)3台、黑色主机4台、捕鱼机摇杆24个、捕鱼机按键20个;2.书证: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记账笔记本、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阿)公治认字【2014】第1号;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制图及照片、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仁某某、看某某、梁某某以营业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代理检察员:***

2015年1月23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阿坝州人民检察院 金川县人民检察院 理县人民检察院 小金县人民检察院 马尔康市人民检察 红原县人民检察院 若尔盖县人民检察 茂县人民检察院 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壤塘县人民检察院 汶川县人民检察院 黑水县人民检察院 正义网
网站首页 | 加入收藏 | 简体中文 | 繁体中文 | 案件进度咨询 | 案件信息咨询 | 法律咨询

主办单位:松潘县人民检察院

详细地址:松潘县进安镇城北新区路7号附1号

联系电话:0837-7233239

川公网安备 51322402000006号

Copyright 2018-2026 By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蜀ICP备15022610号-1 本站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