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41986********,藏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捕前住松潘县**乡***村**号。2010年12月31日因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松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5年3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5月20日被松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松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41984********,藏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捕前住松潘县**乡***村***号。2010年6月12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松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4年6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5月20日被松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松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松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金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5年6月29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18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巴某某、金某某前往松潘县进安镇南街村,将松潘县南街村村民罗某某停放在“琴鹤驿站”附近的红色哈飞路宝牌小汽车盗走,并将车开往红原县瓦切乡销赃时被红原县公安局挡获。在经松潘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汽车价值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拘留证、逮捕证、报案记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领条;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又犯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潘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