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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 预决算 三公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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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潘县检察院 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情况说明
时间:2018-07-25 点击: 次

 松潘县检察院

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情况说明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现就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1)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2)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4)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罪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抗诉。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松潘县检察院设14个内设机构。即办公室、政治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司法警察大队、职务犯罪预防局、派驻川主寺镇检察室、派驻进安镇检察室、驻松潘县看守所检察室。

三、人员编制

 松潘县检察院全院编制人数37人,其中政法专项编制为34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数3名,现有干警34名(工勤人员3名)。

四、资产情况

检察院固定资产总额551.75万元。截至2017年,检察院共有公务用车7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辆;执法执勤警车5辆。  

五、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总数442.89万元,无基金预算,较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总数493.88万元减少10%。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数442.89万元,无基金预算支出,较2016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493.88万元,减少10%。

基本支出,是用于保障县检察院行政机构、事业机构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2017年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总数 442.89万元,其中:人员支出 338.23 万元,公用支出 73.1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支出31.55万元。

(一)按功能分类支出情况

1、行政运行支出389万元。主要用于:本院行政运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等开展检察业务支出的总和。

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3万元。主要用于:行政机构、事业机构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支出。

3、住房保障支出30万元。主要用于:行政机构、事业机构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二)按经济分类支出情况

1、工资福利性支出:338.23万元。

2、商品和服务支出:73.11万元。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31.55万元。

六、“三公”经费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支出:9万元。

1、因公出国(境)经费,2017年年初预算未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

2、公务接待费,2017年年初预算安排公务接待费1万元,相较2016年无增减变化,因办案人员增加,公务接待费无减少。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7年年初预算未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安排公车运行维护费8.25万元,相较2016年无增减变化。办案业务多,油价又上涨,因此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无减少。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检察院2017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73.11万元。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检察院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

九、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3.一般公共服务(类)204(款)06(项)01:指行政运行。(类)204(款)06(项)02:指一般行政管理事物。(类)204(款)06(项)04:指基层司法业务。(类)204(款)06(项)05:指普法宣传。(类)204(款)06(项)07:指法律援助。(类)204(款)06(项)99:指其他司法支出。

    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208(款)05(项)05: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类)208(款)08(项)01:指死亡抚恤。

    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210(款)05(项)01:指行政单位医疗。

    6.商业服务(类)216(款)05(项)99:指其他旅游业管理与服务支出。

   7.住房保障(类)221(款)02(项)01:指住房公积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三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2.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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