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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潘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情况说明
时间:2018-07-25 点击: 次

 松潘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情况说明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现就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1)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2)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3)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罪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抗诉。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松潘县人民检察院设12个内设机构。即案件管理办公室、政治处、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刑事执行检察局、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司法警察大队、生态环境资源检察科、派驻川主寺镇检察室、派驻进安镇检察室、驻松潘县看守所检察室。

(1)案件管理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查政务,协助督查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文秘、信息、统计、档案、机要、保密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保障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机关外事工作的机关保卫工作;参与机关重要接待和检察院的相关业务。

(2)政治处

协同县委主管部门开展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以及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同县委主管部门对检察院领导班子的考核、配备及后备干部的考察工作,办理有关任免手续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机构编制|专业技术职称、工资津贴和奖励工作,制定有关干部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松潘县检查司法警察的警衔报批和管理工作;负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干部考核、任免、调配、奖励及劳动工资管理工作;负责县院宣传工作。组织实施县检察院重大法制宣传活动;规划指导县检察机关干警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院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政治处是松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3)侦查监督科

负责对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哦、渎职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承办应当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案件;指导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审查批捕工作;研究制定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业务建设有关规定。

(4)公诉科

主要办理各类案件以及犯罪的上诉、抗诉案件,上级交办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上述案件的上诉、抗诉案件。对应当指派律师的犯罪嫌疑人为其通知法援机构指派律师;依法提讯犯罪嫌疑人,询问关键证人、鉴定人;听取辩护人意见;依法调取辩护人申请调取的的证据;决定是否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以及退回补充侦查;调查核实是否排除非法证据;处理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文件;制作审查报告;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制定庭审预案及公诉意见;提出量刑建议;决定变更、撤回起诉、追诉遗漏的犯罪嫌疑人;出庭支持公诉;及时审查法院判决、裁定,需要抗诉的,提出或者提请刑事抗诉;向侦查机构、审判机关发出或撤销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适时介入侦查活动,对证据收集、法律适用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认为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需要补充侦查的,提出书面意见要求侦查部门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组织开展公诉理论和法律适用研究,牵头重大课题,组织公诉工作会议。完成省院、州院下达的目标任务。

(5)刑事执行检察局

负责强制措施检察岗和派驻看守所检察岗工作;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理被监管人死亡及监管事故案件;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局的管理决策岗、综合业务指导岗、监外执行检察岗。查办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控告、举报、申诉案件;依职权开展职务犯罪备案审查工作;协助其他部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各项业务工作进行宏观把握、谋划部署、计划安排;科学分配工作任务,合理组织安排人员力量,有效设置激励机制,实现工作目标;对重大事项进行审核、批准和决定;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对执法监督各环节进行有效管理,对工作中存在的偏差进行纠正。掌握地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综合性情况,分析研究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情况、趋势等;负责完成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信息化建设,派驻检察室建设,队伍建设,组织巡视检察活动等基层基础工作;草拟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发内部情况反映、业务专刊;组织各项业务会议,组织、参与各项专题调研;起草、参与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各项规范性文件,承担理论研究职责;负责协助其他岗位完成临时性工作;负责应当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承办的其他工作。对社区矫正的交付、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治、变更执行、终止执行等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办理社区服刑人员脱漏管监督案件;对公安机关执行监管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活动的监督工作;办理同级人民法院对罪犯交付执行前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审查。

(6)民事行政监察科

办理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支持起诉案件、以及有重大影响的和类型监督案件;督促落实院党组重大决策和上级院安排部署;深入调研准确掌握工作发展动态,设置科学的绩效管理机制;负责处室工作的事务管理,合理调配办案力量;负责对基层院办案工作指导和经验总结;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确定监督重点,制定方案和组织实施,建立对外协调机制;制定业务培训计划、组织业务竞赛、案件质量评查等。负责决定民事行政裁判申请监督案件和依职权发现案件线索的受理、审查、提出监督意见;出庭支持抗诉;负责决定对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不支持监督,做好息诉服判;负责办理或指导办理诉讼程序和执行监督案件,提出监督意见、做好备案审查;负责办理抗诉案件,提出审查意见;负责对复查案件的办理和提出审查意见;负责办理或指导办理的行政机关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提出审查意见、负责备案审查;负责跟踪监督意见的落实情况;负责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监督职责。

(7)控告申诉监察科

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和控告;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核;综合反映控告和举报情况;对移送自侦初查后不立案线索审查,对本院办案违法行为的申诉或控告申诉的审查办理,对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或控告申诉的审查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受理工作,排查化解涉检信访案件;受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刑事申诉及出庭支持抗诉;依法办理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监督委员会决定的赔偿监督案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查报结果;综合反映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工作及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情况。

(8)司法检察大队

负责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警察条例并制定相关规划;负责司法警察的业务培训;组织协调检察机关跨区域的重大警务活动;协助配置、管理司法警察的警用装备;执行对犯罪嫌疑人的搜查、逮捕、羁押、看守任务。

(9)生态环境资源监察科

负责指导、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承办相关案件;指导、办理生态环境资源检察部门法律监督工作,包括对办理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立案和侦查活动、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并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开展生态环境资源检察业务工作调研,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人员编制

 松潘县检察院全院编制人数33人,其中政法专项编制为30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数3名,现有干警30名(工勤人员3名)。

四、资产情况

检察院固定资产总额705.02万元。截至2017年底,检察院共有公务用车8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辆;执法执勤警车6辆。  

五、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总数503.57万元,无基金预算,较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总数442.89万元增加13.7%。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数503.57万元,无基金预算支出,较2017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624.64万元减少了19.39%。

基本支出,是用于保障县检察院行政机构、事业机构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2018年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总数 503.57万元,其中:人员支出 430.58 万元,公用支出 71.9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支出1.05万元。

(一)按功能分类支出情况

1、行政运行支出381.72万元。主要用于:本院行政运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等开展检察业务支出的总和。

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6.75万元。主要用于:行政机构、事业机构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支出。

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59.44万元。主要用于:行政机构、事业机构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35.66万元。主要用于:行政机构、事业机构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二)按经济分类支出情况

1、工资福利性支出:430.58万元。

2、商品和服务支出:71.94万元。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05万元。

六、“三公”经费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支出:16.5万元。

1、因公出国(境)经费,2018年年初预算未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

2、公务接待费,2018年年初预算安排公务接待费1.32万元,相较2017年增加了0.32万元,因办案人员增加,公务接待费无减少。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8年年初预算未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安排公车运行维护费15.18万元,相较2017年增加了6.93万元。办案业务多,油价又上涨,因此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无减少。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检察院2018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8年,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71.94万元。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检察院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

九、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3.一般公共服务(类)204(款)06(项)01:指行政运行。(类)204(款)06(项)02:指一般行政管理事物。(类)204(款)06(项)04:指基层司法业务。(类)204(款)06(项)05:指普法宣传。(类)204(款)06(项)07:指法律援助。(类)204(款)06(项)99:指其他司法支出。

    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208(款)05(项)05: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类)208(款)08(项)01:指死亡抚恤。

    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210(款)05(项)01:指行政单位医疗。

    6.商业服务(类)216(款)05(项)99:指其他旅游业管理与服务支出。

   7.住房保障(类)221(款)02(项)01:指住房公积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三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2.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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