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3月底至4月初,为修缮寺庙的厨房,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郎某擅自组织村民盗伐国有林木22株,断筒为67件原木。经鉴定,涉案林木折算活立木蓄积共计53.8692立方米,树种均为云杉。
松潘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松潘县人民法院判决郎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因其行为造成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判令郎某在判决生效并执行完毕之日起30日内在松潘县补植复绿基地种植云杉220株,造林后适时进行管护抚育4年,确保成活率达85%以上,保存率达80%;如郎某不履行补植复绿义务,应向松潘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现松潘县林业和草原局)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10780元,由该单位代为补种管护。
【指导或者借鉴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郎某为寺院僧人,其隐瞒无证采伐事实,组织村民盗伐林木,经鉴定活立木蓄积为53.8692立方米。因本案中被告人郎某为寺院僧人,其对村民隐瞒无证采伐事实,村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了帮助砍伐的行为,但主观上没有盗伐故意,因此在处理此案时,只追究被告人郎某并请求法院判令其补种树木,此种情形的案件具有较为典型意义。